IM体育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江阴市亚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的起重机未经检验合格交付使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已将涉案起重机采取关停措施且及时联系法定检验机构对涉案起重机进行了检验,并经检验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江阴市亚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于2023年8月25日开始在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老成品仓库实施安装一台通用桥式起重机(出厂编号为Y2023066;设备代码为4***************6;主起重量为20t;制造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制造单位为江阴市亚澄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特种设备),于2023年8月28日安装完毕。2023年9月18日,绍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在对上述起重机进行现场检验的时候发现该设备的减速机噪音过大,影响正常运行,故检验未通过,要求整改。当事人在对该设备进行了相关调试及整改后,在该设备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19日交付浙江泰富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使用。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起重机检验合格等相关资料,也未落实该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前的停用措施,存在实质交付情况。因该项目还未验收合格,当事人还未收到相关款项,故无违法所得。另,在案件办理期间,当事人已将涉案起重机采取关停措施且及时联系法定检验机构对涉案起重机进行了检验,并经检验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